12月15日,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威遠縣委原常委李磊受賄罪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被告人李磊利用擔任威遠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縣長、縣委常委等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項目開發、工作安排、人事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67.3萬元,其中150萬元系犯罪未遂。案發后,李磊的親屬代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未遂部分,依照法律規定比照既遂從輕處罰。李磊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中部分系監察機關未掌握,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清全部贓款,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李磊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態度,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來自市國資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住房事務中心、內江職業技術學院的70余名黨員干部旁聽案件庭審,接受警示教育。(唐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