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前運管所所長李松充當“保護傘”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被告人家屬到現場旁聽庭審。
經敘永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松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受賄的犯罪事實。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李松在擔任運輸管理所所長期間,明知其大舅哥張翼(另處)等人在敘永縣境內、在敘永縣及周邊客運行業內有組織地長期從事非法客運活動及違法犯罪活動,不依法履行職責,多次縱容張翼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下簡稱“張翼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積極幫助該組織逃避查禁或打擊。被告人李松及其他敘永縣運管所相關人員(另處)與“張翼組織”相互勾結,為該組織擾亂、破壞敘永縣長途客運市場正常秩序的非法營運活動提供不法幫助。一方面在客運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上為該組織違規辦理加班牌以延伸客運路線,另一方面利用運管所行政執法職權打壓、排擠其他客運經營者,并包庇、縱容該組織從事超長線非法包車等活動,致使“張翼組織”逐漸發展壯大。為了讓張翼等人組織的“稽查隊”規避法律風險,李松還與張翼等人策劃上訪,以此向當地黨委政府施壓,試圖讓黨委政府同意“稽查隊”以合法的身份參與運管等部門的稽查執法。利用職務便利為人謀利,共計受賄44萬余元:被告人李松在擔任運管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公司)辦理客運線路牌、違規協調通過監督檢查,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4.421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張翼等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多次包庇、縱容,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松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廉潔性,懲罰犯罪,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松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扣押在案的對講機六臺及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4.421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