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每一起事故不僅涉及車輛財產安全,更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近日,南江法院長赤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4年3月,被告何某甲駕駛的小型客運車行駛至某路口右轉時,與直行的原告何某乙駕駛的摩托車及其搭乘人發生碰撞,造成原告何某乙受傷、車輛受損。經南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何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何某乙因未充分注意安全負次要責任。然而,對于賠償及責任劃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何某乙遂將被告何某甲及其車輛所屬的保險公司訴至南江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細致分析案情,耐心傾聽雙方當事人的訴求,詳細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和爭議焦點。
爭議點一: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
被告何某甲及其車輛所屬的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嚴重傷情系后續其他原因導致,與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原告何某乙則認為傷情系事故引發。針對該爭議點,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組織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所遞交的部分證據有異議,并提出對原告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進行因果關系鑒定,經雙方商議共同選擇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果為該傷情與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爭議點二:賠償責任比例
被告何某甲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認為自己購買了保險且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應由原告何某乙承擔。針對該爭議點,承辦法官結合《民法典》第1179條、第1213條,向當事人釋明機動車事故責任承擔規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同時,承辦法官向被告闡明拒賠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原告應理性調整訴求預期。
最終,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簽訂調解協議,該案圓滿化解。
此案的成功調解,是南江法院長赤法庭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縮影,長赤法庭將繼續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把調解貫穿于案件辦理全過程,積極尋找“情”與“法”的切入點,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用心用情用力為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