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渠縣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待一名面容迫切的當事人廖某某,其陳述:“5月9日晚上,在給工人轉賬時誤將二萬余元工資轉給曾經的工人毛某某,因兩工人均姓“毛”廖某某在轉賬時未仔細核對就將工資款轉賬。次日,廖某某聯系工人得知其并未收到轉款,核實轉款記錄后才得知誤將工資轉賬給毛某某。隨后,廖某某到銀行打印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該明細上載明2020年5月9日轉款二萬余元至毛某某卡號內”。因毛某某拒接電話,銀行告知其無法為其提供毛某某的相關信息除非司法機關調取。因此,廖某某持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到渠縣法院立案庭欲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廖某某僅提供毛某某的銀行卡賬戶,無具體的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亦無法實現立案的目的。為更好地實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案庭法官建議廖某某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并申請法院調取毛某某的身份信息。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向銀行出具“協助調查函”通過毛某某的銀行賬戶查詢其開戶信息,繼而獲得毛某某的身份信息并建議廖某某到毛某某的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至此,因當事人難以取得被告身份信息,無明確的被告難以進入訴訟程序的難題,通過向渠縣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予以解決。
法官后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應當提供明確的被告,同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否則不符合立案規定將不予受理。對于需要收集被告身份信息的可以到社區、派出所、房管局、車管所、工商局等單位進行收集,收集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律師代為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書面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