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宣漢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彭某某拒不執行判決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彭某某當庭表示服判。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2月18日,宣漢縣法院作出一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彭某某在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返還余某某勞務費150850元。判決生效后,彭某某未如期履行返還義務,余某某于2022年1月向宣漢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宣漢縣法院在執行中查明,彭某某自2022年5月起,使用其妻子的身份信息注冊微信及銀行卡使用,期間每月流水一到三萬元不等,在宣漢縣法院組織其與余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并支付15000元后,一直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給付義務,且在宣漢縣法院發現其舉辦喬遷宴收受人情,對其進行現場傳喚時假意配合,趁工作人員不備逃脫控制,后經案件承辦人電話聯系仍拒絕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拒絕履行給付義務,遂將該違法犯罪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同時審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21年3月以其兒子名義按揭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并支付首付款115990元,于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在外務工期間,使用其妻子身份信息注冊微信,并使用其兒子銀行卡賬戶轉移工資。被告人彭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已履行完全部返還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匿、轉移財產,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遂作出前述判決。
典型意義: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一名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甚至耍小聰明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妨害執行的,不僅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嚴重破壞社會誠信體系、損害司法公信力,必須依法嚴厲打擊。本案被告人彭某某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備執行能力,但其卻使用他人賬戶轉移工資,屬于抗拒執行的一種典型行為。對被告人彭某某的依法懲處,切實彰顯了人民法院對藐視司法權威的零容忍態度,助力營造守約踐諾的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