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家的門,我就要改朝向!”
“你改成外開門,我路過被撞了誰負責!”
近日,宣漢縣某小區周某與鄰居李某因入戶門朝向“由內改外”鬧上法庭。原本和睦的鄰里,竟因一扇門劍拔弩張......
據了解,周某與李某是宣漢縣某小區相鄰的房主,開發商交付房屋時,周某家的入戶門為外開門,李某家的入戶門為內開門。然而,李某在裝修房屋期間卻擅自將入戶門朝向改為外開門,導致周某通行嚴重不便,且其開門時因視野受阻極易導致撞到周某一家。周某多次聯系李某,希望李某能將入戶門朝向恢復原狀,但李某一直拒絕。無奈之下,周某只能一紙訴狀將李某告至法院。
審理查明,承辦法官掌握爭議焦點后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實地確認公用通道及開門后的寬度,耐心向李某分析入戶外開門存在的安全隱患,從“方便生活、團結互助”角度出發引導李某換位思考,并在調解中融入“遠親不如近鄰”的傳統觀念,讓雙方的對立情緒逐漸消散。最終,李某同意將入戶門改回內開門,這場鄰里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公共通道屬于業主共有,由業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實踐中,私改入戶門朝向、私截通道等行為,均屬非法占有共有部分,不僅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而且對相鄰住戶的生活、出行均會造成不便。因此,在未經其他業主同意且造成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全體業主均應維持開發商交付房屋時的原始狀態,不得擅自變更,否則將會承擔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桂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