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針對近年來矛盾糾紛頻發且愈演愈烈的預付式消費糾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
近日,達州市通川區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成功化解一起因健身房私教課程退費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該案系新規施行以來,通川區法院的首例預付式消費案件,對于同類型案件具有參考意義。
2024年,唐某與某健身房簽訂《PT課程合約》私教課程書面合同,以每節課折后220元的價格購買了70節課,共支付了15400元。唐某上了29節課后,由于工作原因調至外地,無法繼續上課,遂要求某健身房退還剩余課時費,某健身房以合同約定為由拒絕退款,即使退款也應按照原價320元/節的價格收取30%的手續費,且需年后才能辦理。唐某多次溝通退費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課時費。經多輪協商,承辦法官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健身房退還唐某課時費4284元,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