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達州市達川區檢察院在辦理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時,發現被告人蔣某某涉嫌教唆他人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審查,依法對被告人蔣某某進行追訴,并將二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訴。
2020年5月11日,達川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以被告人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9年5月8日22時許,被告人魏某某與被告人蔣某某在魏某某位于達州市達川區中央公園小區的家中共同飲酒,次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蔣某某的妻子打電話叫其回家。隨后,被告人蔣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魏某某飲酒的情形下,仍然唆使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送其回家,后被告人魏某某駕駛川SXXXXX號大眾途觀汽車搭載蔣某某從達川區中央公園小區往達川區中迪國際小區方向行駛。5月9日5時許,當該車行駛至達川區南國大道一品南庭小區正大門口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由劉德榮駕駛的川SXXXXX號小型汽車發生刮擦,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魏某某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經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魏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交通民警抽血送檢,魏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32.2mg/100ml。
案件辦理結束后,承辦檢察官對兩被告人進行了釋法說理,不僅讓被告人得到相應的處罰,也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曉了酒后不能開車,更不能為了一己之私或者面子唆使他人酒后開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王雪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