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案。被告人何某某自2018年起,每年禁獵期非法捕獵野生動物進行販賣,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我不曉得這個事情違法,一直都是靠賣蛇補貼家用……”何某某是通川區梓桐鎮洞溝村人,今年49歲,由于家庭收入不高,2018年,偶然間了解到碑廟鎮的曾某某以30元/斤的價格收購蛇類,何某某便做起了“兼職”,農閑時就用自己購買的捕獸夾、鐵籠子等工具上山捕獵蛇、果子貍等野生動物以補貼家用。而收購何某某的手中蛇類的曾某某,早于2015年就已在通川區碑廟鎮租下一門市用于收購各類藥材,對外收購泥鰍、蛇、黃鱔等動物,再轉賣他人,從中牟利。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間,曾某某共從何某某手中收購了50余條蛇。
2020年6月8日,何某某被當地派出所抓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將其作案工具捕獸夾、鐵籠予以沒收,扣押其未販賣的蛇。同年9月23日,達州市通川區物證價格認定中心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格評估方法》中“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中蛇目其他所有種基準價值為300元/條”的標準,認定涉案的50條蛇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中等銷售價格為人民幣15000元。
近日,通川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何長歲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生態資源修復費用14100元,上繳國庫用于生態環境修復,并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