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的老人去世,其近親屬卻為撫恤金的分割對簿公堂。近日,開江法院審理這一涉及法律和親情關系交織的案件,雖然該判決已經生效,卻令人深思。
原告陳某的丈夫去世后,其夫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放了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金等費用7萬余元,陳某與其兩個兒子就如何分配這些費用,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陳某將兩個兒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
庭審中,陳某認為多年來其和丈夫相互照顧,家里發生的事情也都是由自己出面解決,兩個兒子光顧著為自己掙錢,對父母的照顧不多,因此,這些錢她應當多分或者全分。二被告認為他們在父親生病時輪流照顧,出錢出力,對父親盡了更多贍養義務,應當多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撫恤金等是死者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在陳某的丈夫去世后,上述費用應由其近親屬共同共有,即陳某和兩個兒子進行分割。因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對于撫恤金的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同時也應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就本案而言,陳某和兩個兒子在死者生前均盡到了扶養和贍養的義務,據此,法院判決三人均分案涉標的款,目前該案已生效。
承辦法官認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夫妻之間有扶助的義務,家庭成員去世后,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發放撫恤金等費用,該費用是用于精神撫慰和經濟幫助,故該費用不屬于遺產的范疇,原則上由死者的近親屬共同共有,但是這些費用并非等額分配,主要以對死者生前的贍養或者撫養多少、被撫養人生活能力等為分配判斷的標準。撫恤金等地分配還要顧及在世的人的親情關系,原來和睦、和諧的一家人,可能為了分配撫恤金等產生分歧,審判中應當充分講法說理,注重引導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從而設法彌合他們的分歧,“家和才能萬事興”。(陳曉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