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縣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了一起農民工勞務合同糾紛案,幫助農民工要回了屬于自己的工錢。
年關將至,石大姐踏進了法院的大門,她想幫要自己的丈夫老張討要工資。在討要工資的過程中她問出了幾個涉及農民工依法維權的代表性問題。
石大姐一問:“我老公老張在別人手里修了很久的水渠,好幾年了,一直有一些工資沒拿到,現在他行動不方便,我有他給我寫的委托書和訴狀,我想幫他討個說法,可不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石大姐作為老張的妻子,向法院提交了老張出具的載明了具體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起訴狀及兩人的結婚證后,作為老張的訴訟代理人,可以代其辦理訴訟的相關事宜。
石大姐二問:”我老公是在新疆為被告鄒某打的工,因為鄒某當時給不出錢就給我們出了一份欠條,現在鄒某還在新疆,我查到了他的身份信息,發現他不是渠縣人,我們能在渠縣告他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雖然鄒某作為被告,其戶籍所在地及經常居所地均不在渠縣,但是因為原告老張與鄒某形成的是口頭協議,并未對合同履行地進行約定,但對于欠付的工資已經形成了欠條,欠條載明鄒某欠付老張在新疆和靜縣上游鎮修水渠工資5000元,老張作為接受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所地提起訴訟。所以老張可以在渠縣提起對鄒某的起訴。
石大姐三問:“我們不知道鄒某在新疆住在哪,只知道他以前用的一個電話號碼,但他一直不接我們電話,我們聯系不上他,怎么辦?”
隨著近年法院的數字化建設,法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按程序向中國移動、電信去函查詢被告名下的實名制電話。借用此技術,本案承辦法官成功找到了鄒某的另一個電話號碼,成功聯系上了鄒某,鄒某表示欠付老張勞務費屬實,自己愿意調解解決糾紛,但因病不便回渠。
石大姐四問:“聯系上了鄒某,但他在新疆,因為疫情加上他原本也只欠我們幾千元,他肯定不愿意回來,我們也沒有錢過去,怎么調解呢”
跨域調解難,微信視頻來助力,考慮到被告遠在新疆,讓其回來應訴加重糾紛處理成本,有可能影響調解成功率,承辦法官借用遠程視頻調解的方式,隔空實現三方“面對面”互動。最終,案件在承辦法官的耐心勸導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一起小額農民工討要工資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渠縣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充分運用訴前調解、和解、速裁等方式處理糾紛,為農民工討薪開辟綠色通道,努力用最短的時間讓農民工實現權益。(黃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