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達州市渠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繼承房屋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葉甲向原告葉乙支付因繼承房屋后不當得利獲得的房屋裝修費、購置家具家電費、拆遷安置房屋的補差款共計90000元,并駁回原告葉乙的其它訴訟請求。
原、被告父母育有二子,即原告葉乙、被告葉甲。因被告葉甲長期居住在重慶,原、被告父母一直跟隨原告葉乙居住生活。期間,原、被告父母原有住房因政府拆遷,獲得了兩套拆遷安置房。雖然原、被告父母曾口頭對原、被告表示拆遷安置房中的小套歸被告葉甲所有,大套歸原告葉乙所有,但未能留下書面的遺囑。2014年12月原、被告父親病故。2016年10月原、被告母親病故。原、被告之母生病期間曾口頭向鄰居和原告葉乙表示因被告葉甲未盡到贍養義務,故遺留的兩套安置房全部由原告葉乙繼承。2017年8月31日,原告葉乙接收了政府交付的兩套安置房,并對兩套住房進行了裝修。被告葉甲知悉后多次與原告葉乙就小套住房繼承問題協商無果,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母在拆遷安置中獲得的小套住房。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大套住房由原告葉乙繼承,小套住房由被告葉甲繼承。
在執行過程中原告葉乙表示服從法院的判決,愿意將小套住房立即返還給被告葉甲,但要求被告葉甲向其支付在拆遷安置中因住房超面積的補差價款及小套住房的裝修費、購置家具家電費。而被告葉甲認為原告葉乙惡意占有自己應分得的遺產并進行裝修,已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故原告葉乙應自行承擔裝修費用;對于原告葉乙添置的家具家電等物品,原告可以搬回去;關于房屋超面積補差價問題,是用母親的存款交的,原告葉乙繼承了父母的大部分遺產,差價應由原告葉乙自行承擔。面對原、被告各執一詞的情形,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均未能達成和解,最終原告以被告不當得利為由,一紙訴狀將其訴之法院。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葉甲是否不當獲利。通過庭審理查明,被告葉甲所繼承的安置房系清水房,即無任何裝修的房屋。現原告葉乙應返還給被告葉甲的房屋已進行了裝修并添置了家具家電,裝修及家具家電均不屬于遺產繼承的范圍。而被告葉甲未能舉證證明裝修是用其父母的遺產進行裝修,且在原、被告之前的遺產繼承糾紛中,法院的生效判決已明確被告葉甲繼承的范圍為小套安置房,并不包括該房屋的裝修、家電家具,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規定,被告葉甲所獲得的除繼承的清水房屋之外的利益,均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原告葉乙要求被告葉甲返還其獲得的不當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葉乙主張的裝修費、家電家具購置費、房屋超面積的補差價款共計156316元的請求,因原告只提交了部分票據,無法核實不當得利的具體金額,鑒于原告對被告所繼承的房屋進行了裝修客觀存在,被告未舉出其他證據佐證原告提交證據的虛假性,且也不同意對裝修、家電家具的價值進行評估,結合庭審中被告認可房屋超面積補差款11493.50元及原告自認裝修費用及家具家電費用共計78506.50元,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葉甲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葉乙對被告甲繼承房屋的裝修費用、購置家具家電費用78506.50元及墊支該房屋的超面積補差款11493.50元,共計90000元;二、駁回原告葉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并及時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一場因繼承產生的糾紛終此落下帷幕。
法官寄語:俗話說“親兄弟,打斷骨頭連著筋”,今生有緣才能作兄弟,有再深的矛盾也是血濃于水,錢財的重要性遠不能與親情相比,希望親人之間少一點利益之爭,多一些親情和睦。(楊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