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無情人有情。4月14日,渠縣人民法院貴福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四歲小孩因遭車禍,獲賠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19萬余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李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將四歲的小孩張小某撞到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強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小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傷情嚴重原告先后在達州、重慶兩地醫院進行了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高達數十萬元,保險公司和被告李某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其余費用因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監護人張某某(系原告父親)遂將被告李某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承辦法官接手此案后,積極與保險公司、原告家屬和被告李某某溝通聯系,了解他們對案件的想法。原告的監護人張某某在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后,卻與被告李某某調解陷入了僵局,原告起訴的標的額與李某某愿意賠償的數額相差甚遠,兩人根本談不到一塊,承包法官得知李某某家庭比較困難,如簡單判決帶來的很有可能是下步的“執行難”,調解雖然陷入了僵局,但法官并沒有因此放棄,多次分別找原、被告做工作,給他們講法律,分析其中的利害關系,希望他們各自退讓一步。
最后承辦法官組織各方當事人通過背靠背和面對面的調解方式進行調解,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想法,闡明事故的發生只是一個意外,誰也不愿意發生,既然已經發生,大家應該接受現實,共同面對,同時要換位思考,互相體諒。最終當日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與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19萬余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最終圓滿的畫上了句號。
法官說法:所有駕駛員在開車上路要時刻繃緊安全行車的弦,遵守交通法規,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監護,是權利更是一份責任。家長對未成年人一定要加強安全警示教育,主動監護看管,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但自身要在法律上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子女人身安全受到的傷害是金錢和法律責任無法挽回的。(鐘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