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達州渠縣人民法院通過公安機關疫情登記大數據獲得此前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段某的行蹤,執行人員連夜奔赴成都對其進行拘傳,案件得以順利執行。
申請人羅某與被執行人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渠縣法院立案執行后,即時通知了被執行人段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立即支付申請人賠償款6萬余元。但被執行人段某態度蠻橫,拒不履行,在收到執行法官短信推送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后也置之不理,也未按照法官要求到法院接受執行詢問,躲避執行,執行法官遂啟動“基本解決執行難”聯動機制,將被執行人信息發送公安機關進行臨控查找,發現在疫情防控期間段某曾在成都市成華區某小區收寄過快遞。
得到信息后執行人員立即連夜趕赴成都市成華區找到被執行人段某所在小區,找到房屋具體位置后敲開房門發現被執行人段某正在家中,執行人員出示相關證件后表明身份,要求被執行人段某立即履行支付賠償款義務,但段某仍表示無錢支付,執行人員向段某送達了拘傳票,準備把段某帶回渠縣法院執行局詢問,在最后上車即將被帶回之際,段某表示愿意打電話借錢支付賠償款,當即籌得款項1萬元,并就余下的應付款項與申請人達成了分期履行協議。本案通過臨控查找方式,得以順利執行。
法官寄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執行案件中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刻意逃避執行,會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得不償失,因此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是唯一出路。(蔣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