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業牽動大民生。近年來,物業費的話題熱度居高不下,相關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納溪區法院順利執結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通過以案釋法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規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業主楊某因對物業公司的管理和服務質量有疑義,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無果后,將楊某訴至納溪區法院。法院依法判決楊某應繳納拖欠的物業費及相應的滯納金。然而,楊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物業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業主仍拒不繳納物業費,執行法官了解到本案法律關系明確、案件事實清楚、若強制執行判決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矛盾,還可能激化雙方之間的對立情緒,于是決定用“背靠背”調解的方式,努力探尋雙方利益平衡點。
一方面,承辦法官耐心聽取了被執行人的訴求,冷靜而專業地向被執行人詳細解釋法律規定,并嚴肅告知,如果拒不履行判決將會面臨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15天拘留處罰等一系列嚴重后果。“失信”“限高”還會導致其個人征信大打折扣,辦理金融借貸等也都會受阻。另一方面,承辦法官向物業公司轉達了業主的訴求,勸解物業公司要提升物業服務質量,積極幫助業主解決實際困難。經過多次協調,最終雙方握手言和,被執行人主動向物業公司履行了拖欠的相關費用5000余元。
作為執行法官,不僅注重執行結果,還要顧全執行效果。辦案也要講究“剛柔相濟”的執行藝術,“剛”則止步于界,“柔”則不失底線。在力爭解決矛盾糾紛的同時,努力修復雙方積淀多年的矛盾關系。通過文明執行、公正執行、規范執行、人性化執行,在讓被執行人感受到法律威嚴的同時,更體現了司法的人性與溫暖,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法官說法:日常生活中,與物業公司發生矛盾后,業主會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進行對抗,這種方式不僅無法解決糾紛,甚至可能引發沖突。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業委會之間的積極溝通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法寶”。對于業主提出的服務存在瑕疵問題,物業公司應積極面對、認真排查,主動與業主溝通并尋求解決方案;業主應當及時支付物業管理費,以保障小區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業主委員會負有監督物業公司和了解業主需求、協助物業合同履行的職能,要督促各方發揮契約精神,依約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