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社會交往的基本準則,誠信履約更是能體現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尊重。一起糾紛的背后,往往涉及企業的興衰、家庭的生計。當法院作出裁判文書發生效力,承擔責任的一方,應當主動擔當,積極履行。通過實際行動,維護個人名譽,減少矛盾糾紛。
近日,天全縣法院執行局受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楊某某與徐某因發生交通事故產生訴訟,經法院調解,確定由徐某賠償楊某某損失4500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向徐某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通過電話聯系告知。徐某收到通知后,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執行,主動將賠償款打入法院指定的賬戶。法院將案款支付給楊某某后,案件成功了結。
誠信之思:法治社會的共同命題
這起案件并非個例,正是被執行人踐行誠信履行原則的生動縮影,不管金額大小,主動履行的行為都應該得到贊揚和肯定。在執行工作中,我們始終相信,法律的威嚴不僅在于強制力,更在于引導當事人主動遵守契約精神,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促進誠信履行,構建誠信社會,是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目標。下一步,天全縣法院將積極探索多元舉措,凝聚各方力量,讓守信者處處便利,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引導更多的當事人主動履約,為構建誠信社會貢獻更多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