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3日晚,馬某駕駛一輛號牌為川W2***A的小型汽車行駛至喜德縣光明鎮東溝街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喜德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現場對馬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查結果為157mg/100mL,隨后民警將馬某帶至喜德縣人民醫院進行血樣抽取并送相關鑒定中心進行檢測。經鑒定,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36mg/100mL。
6月12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馬某執行逮捕,并作出罰款2000元人民幣、吊銷其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警方提示: 1、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中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屬于飲酒后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后駕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