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20〕53號)等法律法規,為切實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現結合實際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查處銷售(含電子平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獲得CCC認證、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非法拆解、改裝、維修充電器、鋰離子電池等違法行為,對銷售違標車輛的,依法責令停止銷售,并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辦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注冊登記,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核發非機動車號牌(綠底白字白邊線),納入非機動車管理;對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的電動摩托車,嚴格辦理機動車登記并核發機動車號牌(普通摩托車號牌為黃底黑字黑邊線;輕便摩托車號牌為藍底白字白邊線)。 三、從嚴查處電動自行車無牌上路、闖紅燈、逆行、超速、非法改裝、占用機動車道、假牌套牌和電動摩托車無證駕駛、準駕不符、無牌上路、無交強險、酒駕、超員、超速、未戴安全頭盔等各類違法行為。駕駛電動摩托車,應當依法取得D型、E型、F型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電動摩托車以無證駕駛予以處罰。騎行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后經屬性鑒定為機動車的,一律按機動車有關規定定責和處罰。 四、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通行實行過渡期管理。對已辦理注冊登記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懸掛白底紅字紅邊線的非機動車號牌),允許使用的過渡期為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1日起,禁止所有超標電動自行車在我市通行。 五、消費者不得購買違標車輛以及非法改裝車輛,購買或發現違標車輛或與認證參數不符車輛,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鼓勵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騎行者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佩戴安全頭盔,安裝防盜電子芯片;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超標電動自行車;鼓勵生產廠家、銷售商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 六、群眾駕駛電動摩托車或騎行電動自行車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出行,不得隨意停放、隨意變道、違規占道、四處穿插、違規拉貨載人,電動自行車在設置有非機動車道的路段要在道內騎行,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道需占用機動車道的要靠右安全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