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8時許,瀘州機場安檢站安檢員報警稱,一名旅客持有的身份證件與其本人嚴重不符,懷疑其使用假證。接報后,機場分局值班民警立即將當事人曾某帶回候機樓警務室調查。
經查,違法行為人曾某(性別男,瀘州市江陽區人)因經濟糾紛于2019年4月被龍馬潭區法院列為失信人員,不能乘坐民航班機。但曾某因工作原因急于前往廣州,原本計劃乘坐高鐵前往,但又害怕疫情期間乘坐高鐵不安全,便利用撿拾的一張身份證在京東上購買了機票,企圖冒用他人身份乘機。在通過安檢時,因人證不符被當場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機場分局對違法行為曾某予以行政罰款10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