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形成高壓打擊酒駕、醉駕交通違法的態勢,最大限度消除交通安全隱患,著力打造安全、有序、暢通的交通環境,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開曝光10起典型酒駕交通違法案例,以此警示廣大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珍愛生命,遠離酒駕違法。
【案例一】
2021年02月22日20時許,謝某某駕駛川ZWW***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洪雅縣洪川鎮青衣路149號外路段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44.6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洪雅縣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二】
2021年03月04日21時許,蔣某駕駛川Z6J***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穎州北路392號外路段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35.0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眉山交警直屬二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三】
2021年3月21日22時許,佟某某駕駛川ZZN***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多悅鎮石馬村7組路段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52.3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是眉山市東坡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四】
2021年4月9日21時許,代某某駕駛川Z8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民和北街路段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36.3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是眉山交警直屬二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五】
2021年05月11日00時許,楊某駕駛川A45***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學士街47號外路段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92.1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眉山交警直屬二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六】
2021年05月20日19時許,吳某某駕駛川Z77***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青衣江大橋北岸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208.3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洪雅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七】
2021年06月02日21時許,劉某某駕駛川ZBH***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文昌路60號外路段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96.0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洪雅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八】
2021年06月20日22時許,劉某某駕駛川Z08***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彭山區彭祖大道二段老一中路口路段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66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眉山市彭山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九】
2021年06月25日20時許,董某某駕駛川Z5****小型轎車行駛至洪雅縣洪高路27KM+100M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88.5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洪雅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案例十】
2021年06月25日21時許,李某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丹棱縣丹棱濱河南路51號外路段處,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95.3mg/100ml)交通違法行為被丹棱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扣押駕駛證六個月,并罰款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連續被查兩次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罰款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吊銷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交管部門帶回約束到酒醒,吊銷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
眉山公安交警溫馨提示:酒駕成本高,害人又害己。駕駛車輛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杜絕酒駕、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動,切莫因一時僥幸,或自持駕車技高一籌,造成終生后悔的悲慘結局。
(賈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