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鋒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已獲判決,被告人張山(化名)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禁止張山在緩刑考驗其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9年5月至7月,張山在廣安市前鋒區濱河東路一小作坊內生產豆芽,為了使自己生產的豆芽賣相好,張山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鈉添加到生產的豆芽中,并予以銷售。前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小作坊內的豆芽、豆芽半成品、不明液體進行抽查,經鑒定,被抽查的綠豆芽、豆芽半成品、不明液體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鈉。
前鋒區檢察院在工作中摸排到此案線索后,立即發函建議前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此案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牽頭召開案件討論會,指導公安機關收集證據。2019年12月,公安機關將案件已送至前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前鋒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山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起訴,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并被法院采納。
檢察官提醒:第一,《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加重了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處罰,只要有生產、銷售有害食品行為便構罪,就要追究刑事責任。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依法依規生產、銷售食品,保障食品安全,不要觸碰法律底線,避免悲劇發生。第二,作為消費者,人民群眾要善于識別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及有關法律規定,對于食品危害行為要敢于舉報,共同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第三,食品監督管理機關要加大對食品領域的監管力度,查處食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伍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