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更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老無所依的贍養糾紛時有發生。近日,仁壽法院汪洋法庭通過巡回審判,成功調解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了老人合法權利,弘揚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促進了社會和諧。
原告蔣某某年逾七旬,生育了被告人李某某甲及五名第三人共六個子女。最初,老人長期由四個兒子以兩個月為周期輪流照顧,沒有較大矛盾。2020年5月,原告在第三人李某某乙家中摔傷,7月1日,兩個月期滿后,李某某乙將原告送至李某某甲家中,次日,李某某甲以原告因摔傷后生活不能自理、兩個月照顧周期過長的理由將原告送回李某某乙家中,且以李某某乙沒有如實告知其原告摔傷原因為由拒絕支付應承擔的原告住院治療的醫療費。而李某某乙要照顧自己患癌住院的妻子,無法繼續照顧原告,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贍養義務并支付原告醫療費。
了解案情后,承辦法官唐軍耐心聯系被告和第三人,到當事人家中傾聽當事人的傾訴,在耐心地教育和說服后,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到庭參加訴訟??紤]到原告年齡較大、身體狀況欠佳,且贍養案件在農村較為常見,為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承辦人決定在原告所在村村委會進行巡回審判。
庭審過程中,李某某甲認為自己多年來一直照顧原告,此次拒絕將老人接到家中是因為原告自摔傷后生活不能自理,衣食起居均需要人護理,兩個月周期太長,若縮短周期,則愿意繼續贍養原告。同時還認為,李某某乙在贍養原告期間,疏忽大意,導致原告摔傷,增加了贍養負擔,故不愿意分攤原告的醫療費。而李某某乙則認為,多年來,自己盡心贍養原告,不僅照顧原告的衣食起居,還獨自為原告購買醫療保險及養老保險,原告不慎摔傷,不全是自己的責任,也不是被告拒絕贍養老人的理由。雙方各執一詞,庭審陷入僵局。承辦法官唐軍考慮到此案是典型的家事糾紛,發生在親情之間,簡單處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老人的贍養問題。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唐軍緊緊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傾聽雙方意見,同時向被告講解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告知被告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后果,并結合村干部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共同對被告進行耐心勸導、釋法明理。通過近四個小時的法庭調解,寓法于理、曉之以情,最終被告李某某甲當庭支付了應承擔的原告醫療費,并與五名第三人就老人的贍養周期達成一致意見,老人的贍養問題得以妥善解決。(蔣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