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就到正月十五了,過了元宵節這個春節就算真正結束。年后第二波返崗復工潮即將到來,返崗復工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眉山司法為大家準備了一份返崗防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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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需注意
(一)乘坐交通工具
返程乘坐高鐵、飛機、地鐵、長途汽車等交通工具時,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避免非必要的交談,途中要勤洗手,隨時保持手衛生,減少接觸交通工具內的公共物品和部位。
保持安全人際距離,旅途中做好健康監測,妥善保存旅行票據信息,以配合可能的相關密切接觸者調查。
此外,乘坐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時,要佩戴好口罩,盡量避免交談,減少觸摸扶手、靠背等部位。乘坐出租車、網約車要注意通風,留存票據信息。
(二)辦公
上班后到辦公場所乘坐電梯或進入其它人員密集場所,需佩戴口罩。
加強通風換氣,保持公共區域、辦公區域環境整潔。
對復印機、電話機等公用辦公設施定期進行清潔消毒。
減少會議或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期間保持開窗通風。
(三)就醫
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應立即就醫。
就醫者應提前了解就診流程,縮短在醫療機構內逗留的時間。
進入醫療機構應配合測量體溫,主動出示健康碼,并全程佩戴口罩。
勤洗手,或用免洗手消毒劑保持手衛生。不用臟手觸摸眼、口、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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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律問題需關注
(一)節后返崗因疫情滯留是否屬于曠工?
解答:不屬于,可用滯留地公告證明。
根據四川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簡言之,就是因疫情滯留導致不能按期返崗的情況不屬于曠工,但員工應當準備滯留地政府發布的公告,證明自己是因當地交通工具已經停開、禁行等疫情防控原因不能返崗。
(二)員工出差剛從高風險地區返回,隔離期間能不能拿到工資?
解答: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如果員工按照防疫規定,需要集中隔離、居家隔離的,隔離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正常發放,不得克扣或者不發。
(三)公司能不能拒絕從中高風險回來并已完成隔離的員工上班?
解答:不能。
如果勞動者已經按防疫規定完成隔離,身體健康,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員工上班。如果拒不提供勞動條件,不讓員工到崗,員工可以主張該期間正常的工資報酬,或者以拒不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可以靈活采取居家辦公、網上工作等形式安排勞動者工作。
(四)企業能否因為勞動者是高風險地區籍貫籍或者近期在高風險地區生活,就拒絕錄用?
解答:不能,這屬于就業歧視。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足期隔離記錄以確保求職者身體健康。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堅決杜絕就業歧視,明確提出“三個不得”: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不得發布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對疫情導致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
(五)勞動者拒絕配合疫情防控,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能。
員工在有關機構和人員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時拒不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六)勞動者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解答:視情況而定。
1.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根據《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前述“醫護人員”即為奮戰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相關工作人員”是指參與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隔離組織、實施人員。
2.被派往疫區工作的員工。員工被派往疫區工作、出差或執行任務而感染新冠肺炎的,視為工傷。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2020版)》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該傳染病的,在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預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該傳染病的,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3.其他人員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原則上不認定為工傷,但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現感染且在48小時內醫治無效死亡的,可申請認定為視同工傷。
(七)勞動者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治療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解答:順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當勞動者處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醫療期的,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關系,其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隔離期滿、醫療期屆滿。(眉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