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蒼溪縣檢察院、縣法院、縣林業局、縣森林公安局等四部門共同出臺《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責任人員履行生態環境管護義務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探索把履行生態管護義務納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刑事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責任范疇,以加強對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環境的保護,更好促進生態環境修復治理。
野生動物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生態平衡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時有發生,一些違法犯罪分子為了滿足口舌之欲或追求高額“回報”,肆意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在司法實務中,這類違法行為多以刑事處罰為主。違法行為人雖受到了嚴肅懲處,但被破壞的野生動物資源及生態環境卻得不到有效修復。
《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而制定。
《意見》的出臺,旨在通過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確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責任人員履行生態環境管護義務,保護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加強生態管護,避免新的生態環境破壞,促進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得以恢復,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及平衡。
《意見》明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責任人員主要是指非法狩獵,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構成犯罪人員。
《意見》規定,縣森林公安局在辦理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過程中,由縣林業局或第三方有資質機構對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及恢復作出書面評價報告,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重要證據??h人民法院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一般應當判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責任人員履行生態環境管護義務,并列明履行管護義務的時限??h林業局加強對履行管護義務人員的日常考勤和業務培訓,并對其管護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縣林業局按照縣人民法院判決履行管護森林資源義務時限,按下年度生態護林員的待遇支付所需聘請人工費用,交由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檢察機關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責任人員履行生態環境管護義務工作進行監督。(唐華梁 孫楊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