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城區院提起公訴的高某某、毛某某偽造金融票證罪一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某某、毛某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無法歸還網貸款,將其母親劉某某4張定期存單取款23萬元用于個人消費。為防止其母親發現存款被盜取之事,被告人高某某通過網上找到被告人毛某某偽造虛假存款單3張,通過微信昵稱“高唱凱歌”偽造虛假存款單1張。被告人高某某將上述偽造存單存放于劉某某原存放存款處,后劉某某拿存單到銀行取款時被銀行工作人員識破而案發。被告人高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其母親劉某某對高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檢察官說法: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采用各種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證,或者篡改、變動真實金融票證的行為。高某某偽造存單從表面看是欺騙了自己母親,本質上卻是破壞和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觸犯了刑律。所以,即使是欺騙家里人,偽造銀行存單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