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構建輕罪治理體系,得榮縣人民檢察院緊扣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這條主線,以輕罪治理現代化助力社會治理現代化。2024年12月12日,得榮縣人民檢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召開公開聽證會議。會議邀請偵查機關、人民監督員及聽證員參加聽證。
聽證會上,案件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先后圍繞謝某某等3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全面介紹了案件認定的事實、存在的問題,充分說明了擬對該案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聽證人員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后,發表了各自的意見,一致認為該起案件雖構成犯罪,但捕獲魚的數量較少,且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酌定從寬處理的情節,經過各方評議,一致同意檢察院對謝某某等3人作出擬不起訴決定。
謝某某、楊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雖被決定不起訴,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得榮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對三人宣告不起訴決定后,下一步將案件移送行政檢察部門,依法對謝某某等三人的違法行為予以相應處罰。
檢察機關不能一訴了之,切實擔負起生態保護檢察職能,與多部門同向發力才是職責所在。下一步,得榮縣人民檢察院將持續立足環境資源保護檢察職能,持續用檢察聽證與人民群眾“同頻共振”,切實增強人民群眾保護生態的意識,從而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次仁次姆、次仁志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