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宣傳野外用火安全,提高人民群眾的森林安全防火意識,減少失火案件的發生,7月29日,納溪區檢察院聯合區法院到大渡口鎮象鼻村開展巡回審判活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村村民趙某某失火案。該區檢察院專門指派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并邀請2名區、鎮人大代表對庭審活動進行跟庭監督,組織公安辦案民警旁聽庭審,吸引了當地村社干部、群眾50余人到場。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在案證據,發表了邏輯縝密、法律依據充分的公訴意見。被告人趙某某對于自己安全意識淡薄,在田邊焚燒雜草引發火災的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最終合議庭支持了區檢察院出示的證據及定罪量刑建議,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此次庭審活動,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通過分析近年來本地發生的失火犯罪案件的特點、原因、危害等,以案說法,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增強安全意識,遵紀守法,引以為戒。
失火罪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段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