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由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彭某某涉黑案一審宣判,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意見,依法判處被告人彭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法行醫罪、詐騙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余29名被告人被判處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從業禁止等。
該案由市檢察院檢察長擔任第一公訴人并出庭支持公訴,市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庭審。(樂山市檢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