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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丹棱檢察官“揪出”17年前的漏罪

        來源:丹棱縣檢察院 作者:牟仕珍 賈越 發布時間:2020-12-03 15:24:07

        “我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現在悔恨不已,懇請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承辦檢察官宣讀完《公訴意見書》后,在事實與證據面前,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劉某某當庭懺悔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被害人、親屬所造成的傷害表示歉意。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眉山市丹棱縣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依法從嚴從重處置涉黑涉惡案件。日前,在辦理劉某某等4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以下稱“4·15”專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在一份判決書中發現一起被遺漏17年的犯罪事實,通過引導偵查、補強證據,最終使被告人劉某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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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就劉某某等4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發表公訴意見

         

        4·15”專案是丹棱縣首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社會關注度高,丹棱縣檢察院黨組高度重視,要求樹立全院“一盤棋”思想,并成立以檢察長為組長的專案組,第一時間派專人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69冊卷宗后,以劉某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逐漸清晰。該犯罪集團長期在丹棱縣及周邊區域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多達20余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本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同案犯李某某故意傷害案的前科材料時發現,判決書載明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劉某某無故使用兇器毆打他人進而導致案件升級,引發李某某重傷另一被害人的案件發生,但劉某某未被追訴并認定為犯罪。

        “案件事實究竟是什么樣的?劉某某在當中起什么樣的作用?為什么沒有被認定為犯罪?……”承辦檢察官調閱相關卷宗、訊問李某某,對發現的線索深挖徹查。

        由于時隔17年,劉某某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已經滅失,部分證人已經離開丹棱,偵查取證較為困難。承辦檢察官與公安機關溝通協商,并針對該起事實物證缺失等特殊情況,引導偵查、補強證據,就案件事實提出多條偵查意見:復核被害人及現場3名關鍵證人的證言,核實案件的起因以及劉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情況;鑒定被害人的傷情,并分析傷情與打擊工具之間的關系等。

        在接受詢問時,有被害人直言,“案件發生后,我也一度想找劉某某討要說法,但后來聽到他是社會上的‘混混’,害怕招惹不起。”

        公安機關在承辦檢察官的建議下,明確了將對被害人賈某某及其親屬開展證人保護,最終獲得了證人證言等關鍵性證據。承辦檢察官核實相關證據后,與劉某某的其他犯罪事實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訴,成功追訴了漏罪。

        “4·15”專案中大部分犯罪事實均系多年前發生,可能存在證據滅失、已過追訴時效和行政案件證據轉換等問題。如何將這起案件辦為“鐵案”?丹棱縣檢察院組建專案組,指派專人提前介入,與偵查機關就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多次交換意見,提出補充偵查意見30余條,強化證據收集,及時要求偵查機關補充遺漏事實、罪名的相關證據、前科材料等各項證據共計8冊。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該院堅決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不是涉黑涉惡的,一個不湊數;是涉黑涉惡的,一個不放過”的工作要求,既不拔高,又不打偏,更不打漏。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惡勢力犯罪集團主要成員決定逮捕1人,另對犯罪行為較為嚴重的非集團成員決定逮捕3人;追加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主要成員1人,一般成員8人;追訴遺漏犯罪事實3起。

        據了解,該案經審理,首要分子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并處罰金26.3萬元。(牟仕珍 賈越)


        責任編輯:唐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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