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納溪區人民檢察院組織了系列公益訴訟生態修復增殖放流活動。納溪區人民檢察院、納溪區人民法院、納溪區公安分局、納溪區農業農村局、東升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賠償被告及部分群眾代表參加了系列投放活動。
2020年4月,陳某某、高某某在大溪村村委會辦公室附近河段自然水域內使用禁用的電魚工具捕魚,被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分局民警發現,現場查獲被告高某某、陳某某持有電魚工具一套及漁獲物2.65公斤。后經納溪區農業農村局水產專家出具認定意見,王某某非法捕撈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為1192.5元。同年4月,王某某在納溪區東升街道竹林村一社倒流河段自然水域內使用禁用的地籠網捕魚,被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分局東升派出所民警在巡邏時當場查獲,現場查獲被告王某某用于捕魚的地籠網一套及漁獲物約33.56公斤。后經納溪區農業農村局水產專家出具認定意見,王某某非法捕撈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為7551元。同年5月,馬某某在納溪區永寧路404加油站對面永寧河自然水源內,通過使用 “三層網”以拉網的方式在永寧河自然水域內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捕獲鯧魚、鯉魚、草魚等共計2.24公斤,后經納溪區農業農村局水產專家出具認定意見,馬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造成漁業資源損失合計1209.6元。上述人員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納溪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系列案件時,認為上述人員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對被破壞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承擔相應的恢復責任,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納溪區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賠償被告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判令賠償生態環境損失恢復費用于恢復受損生態。
判決生效后,在納溪區檢察院的組織下,于2020年12月期間在安富街道百梯濱江停車場長江邊、東升街道竹林村倒流河邊、新樂鎮安富村安富橋下永寧河邊等多地通過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對受損生態進行修復。通過系列增殖放流活動,共投放各類魚苗6萬余尾,價值9900余元。
增殖放流活動的開展,是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使受損害的生態環境資源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和補償,實現懲治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