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峨眉山市檢察院受市公安局邀請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件,共同將查獲的1953只野生中華蟾蜍放生,讓它們“回家”。
峨眉山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辦案人員與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專家在案發地派出所,就如何放生進行了討論,制定詳細的放生方案,確保放生行為適合中華蟾蜍在野外的生存,不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也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專家聲音
中華蟾蜍(別稱“癩疙皰、癩蛤蟆”)是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能大量捕食危害農作物、樹木、牧草、建筑木材和人類健康的有害動物,在捕食害蟲的同時也常常吞食一些有益動物,如瓢蟲、蜜蜂、蚯蚓等,但捕食的害蟲遠遠超過所捕食的益蟲,蟾蜍的捕食對象有益系數達90%以上。目前,中華蟾蜍主要用于醫藥研究,對中華蟾蜍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養殖活動,允許用于藥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養殖。
檢察官釋法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未經許可,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出售、購買、利用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針對野生動物的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同時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增加了相應的條款,規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以犯罪論處。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