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要給孩子講好‘人生第一課’,幫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深刻指明,家庭教育是人生的起始教育和奠基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會讓孩子受益一生。然而在“教什么”“怎么教”的問題上,大多數父母都有很多困惑。在此背景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應運而生。從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也迎來了法治時代,“依法帶娃”成為了新時代家庭教育的基本要求。
家庭育兒十問十答
家庭教育是指什么?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務是什么?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家庭教育是誰的責任?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家庭教育有哪些要求?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五條規定,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點,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教育有六大內容: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家庭教育有秘訣嗎?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離婚后還需要管孩子嗎?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為了孩子將來有出息,多給他報幾個培訓班總沒錯吧?
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與“雙減”政策相呼應,《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作為家長有哪些行為紅線?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不認真履行監護教育職責會產生何種法律后果?
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典型案例
2021年9月,剛滿16周歲的小周多次盜竊工地上的廢銅廢鐵等物品出賣,所得違法收益均用于個人高消費。11月案發后,小周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但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小周再次實施盜竊行為。如此反常的行為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的注意,經檢察官了解,小周的母親長期重病,父親忙于工作,小周獨自一人在外生活,親子之間缺乏溝通。而正是因為家庭教育的缺位,導致小周法律意識淡薄,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對此,檢察院立足督導而不替代的站位,督促履行法定代理人的監護職責,落實家庭教育主導責任,基于《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向小周的父親不公開送達《督促監護令》。承辦檢察官耐心講解《督促監護令》內容及監護人需要履行的職責,結合小周的犯罪原因,分析了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上的缺失,同時告知了不履行義務可能導致的后果及法律責任,建議家長改變家庭教育方式,多與孩子溝通,關注其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嚴格落實家庭教育主體責任,積極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小周的父親也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職行為,會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幫助孩子改過自新。
針對存在監護不當、教育理念偏差等問題的家庭,檢察機關還將與其他社會組織一道,提供專業化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讓缺位的愛重歸家庭,讓迷失的心重回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