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落實長江“十年禁漁”工作要求,實現漁業環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3月1日上午,沐川縣長江流域“十年禁捕”違法捕撈案件公益訴訟修復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活動在沐川縣舟壩鎮客運碼頭舉行。
隨著總價值13634元的數百斤齊口裂腹魚種魚、重口裂腹魚種魚、鯉魚回歸河流,當事人應當承擔的修復費用落實到位,有效補充修復了被破壞的水域生態環境。
據了解,自長江流域“十年禁捕”以來,沐川縣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忠實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打擊非法捕撈犯罪,共起訴非法捕撈刑事案件7件1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6件11人,積極探索公益訴訟恢復性司法實踐,追償生態損害賠償金3萬余元,增殖放流5萬余尾,以檢察力量守護一方碧水。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沐川縣人民檢察院、沐川縣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參加增殖放流活動。
檢察官普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禁漁期內以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方式在禁漁區捕撈水產品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須承擔生態損害修復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