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寧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曾某危險駕駛案在寧南縣職業技術學校公開開庭審理,寧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國家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三名人大代表及該校百余名師生在現場旁聽庭審。
基本案情:2021年寧南縣引進了共享電動自行車作為縣域內居民短途出行的選擇,具有方便、快捷、綠色、環保的特點,受到了居民的歡迎,但低齡未成年人騎行上路共享電單車問題也帶來了許多安全隱患。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于2022年1月30日22時55分發生,被告人曾某酒后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寧南縣祥和路往寧南縣興隆街方向行駛,行至寧南縣南絲路電影院旁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劉某某(未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駕駛的無牌號共享電單車發生碰撞,造成曾某、劉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曾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65.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寧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駕駛無牌號共享電動自行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未讓右方來車先行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劉某某、曾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庭審現場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并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逐一舉證。被告人對自己醉酒駕駛機動車在交通道路上行駛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公訴人結合案情,現場對被告人進行了釋法說理,并向旁聽人員普及了危險駕駛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的相關規定,為現場的師生上了一堂教育說理深刻的法治公開課。最后,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當庭判處被告人曾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此次公開庭審旨在通過以案釋法讓未成年人親身感受到法律就在身邊,增強學法懂法守法意識,自覺遠離違法犯罪。也希望能通過法治宣傳進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倡導未成人自覺按規定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避免類似的交通事故再次發生。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寧南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好未成年人保護職能,持續抓好“一號檢察建議”的貫徹落實,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和諧健康的社會環境。(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