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甘孜州生態環境系統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磋商會在丹巴召開,丹巴縣人民檢察院應邀參與了此次會議。
磋商會議嚴格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規定》(試行)進行,磋商小組出具了造成損害的事實依據與證據,并就該案件造成的損害事實和程度、賠償的責任方式和期限與賠償義務人展開討論和磋商。賠償義務人積極配合,對損害事實以及賠償責任方式進行了認定,磋商達成一致意見。
會議現場,檢察官仔細聆聽了整個磋商會的會議內容,并發表意見:檢察官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民法典1234條明確規定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侵權人需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這就告誡公民和法人組織要更加牢固樹立起保護環境的法律意識;檢察機關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客觀中立的參與磋商會議。行政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檢察機關亦可以對行政機關提起的起訴進行支持;通過支持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職責落實索賠工作,形成檢察機關公正司法與行政機關嚴格執法的良性互動,進一步凝聚保護公益的共識和合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局面。
下一步,我院將與甘孜州丹巴生態環境局密切配合、積極溝通,進一步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工作,形成更強生態治理法治合力,共同守護丹巴的生態環境,為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丹巴貢獻力量。
檢察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段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