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對生態進行修復,回去后也會告訴其他村民,要汲取我的教訓,不要非法捕魚。”在金王寺水庫增殖放流活動現場,非法捕魚者楊某甲說道。
2021年11月29日,沐川縣大楠鎮義和村居民楊某甲、楊某乙在本村河段采取電擊的方式非法捕魚,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扣押電魚工具及2.92千克漁獲物。沐川縣檢察院從保護公益,修復生態角度出發,針對個案當事人破壞的漁業資源,對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行為人對造成的生態損害承擔修復責任。經沐川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沐川縣檢察院聯合縣人民法院、縣農業農村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沐溪鎮人民政府開展生態補償增殖放流活動,將楊某甲、楊某乙用賠償金10280元購買的400余斤齊口裂腹魚種魚及四大家魚投放到沐卷河金王寺庫區,彌補了非法捕撈行為給當地河段漁業生態帶來的傷害。 據了解,自長江流域“十年禁捕”以來,該院依法打擊非法捕撈犯罪,積極探索公益訴訟恢復性司法實踐,通過檢察官現場監督當事人“增殖放流”,有效修復了長江流域漁業生態資源,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保護環境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作用。 檢察官普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禁漁期內以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方式在禁漁區捕撈水產品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須承擔生態損害修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