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被告人肖某某為某藝術培訓學校的法人,其經營的培訓學校因資金斷裂后無法為已交費的未成年人提供培訓服務,14名原告人多次與被告人就退費事宜進行磋商未果,遂向丹巴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該院經過審查后認為肖某的行為侵害了眾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民事支持起訴的條件,隨即啟動支持起訴程序,并于2022年3月10日向丹巴縣人民法院送達了《支持起訴書》。
2023年3月30日,丹巴縣人民法院對丹巴縣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某藝術培訓學校退費一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丹巴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此次調解。在調解中,承辦檢察官與法官一起充分釋法說理、耐心勸解,被告人當場承諾將按期退還14名原告人的培訓費用,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民事調解協議。
自涉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工作推進以來,丹巴縣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積極開拓思維、拓展工作范圍,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則出發,能動履職,推動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下一步,該院將繼續發揮檢察監督職能,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護。
檢察官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弱勢群體利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參與訴訟的活動。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弱勢群體的民事權益遭受侵害,有訴訟權的當事人因訴訟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支持受侵害的單位、集體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范圍:
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貧困群眾等弱勢民事主體請求給付撫養費、贍養費、撤銷監護人資格、損害賠償等案件存在維權困難的情況;
檢察機關認為應當支持起訴的其他案件。
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所需材料:
支持起訴申請書;
準備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訴書、身份證明材料及案件所有證據材料復印件。
(袁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