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由峨眉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樂山市某國有糧食企業營銷部原經理董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在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峨眉山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鄭剛出庭支持公訴,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童勇擔任審判長。庭審邀請了樂山市級人大代表、樂山市級人民監督員及轄區內部分黨政部門紀檢監察干部、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共計70余人現場旁聽。
2011年至2019年間,董某某利用其負責購銷糧食的職務便利,在收儲、銷售、運輸糧食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6.5萬元。歸案后,董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未提出異議。
庭審中,鄭剛通過多媒體示證方式充分展示證據,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定罪及量刑情節和經驗教訓等方面充分發表了公訴意見,有力指控犯罪,并深刻剖析了董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揭示了其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帶來的危害。
最終,法庭采納了檢察機關對董某某的全部犯罪指控和量刑建議,當庭作出有罪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6.5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此次檢法“兩長”同庭履職,充分彰顯了峨眉山市司法機關主動作為,堅決打擊糧食系統犯罪的信心和決心。同時通過庭審為旁聽人員敲響警鐘,達到了“查處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