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壽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尹某販賣毒品一案開庭審理并公開宣判,縣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該案是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管以來眉山市首例以販賣毒品罪獲判的案件。
2023年10月1日后,被告人尹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但仍然在購買人沒有合法醫療用途的情況下3次向他人販賣,并賺取經濟利益。11月7日,被告人尹某在交易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擋獲,公安機關從其身上和駕駛的車內搜出電子煙煙彈9支,煙油凈重9.38g,1支帶有煙具、煙彈組合的電子煙,油凈重0.76g。經鑒定,該10支煙彈的煙油中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且依托咪酯含量在3.8%-4.9%不等。
在該案辦案過程中,仁壽縣檢察院充分發揮偵協辦“前沿陣地”作用,依法提前介入尹某販賣毒品案,引導公安機關圍繞主觀故意及販賣的次數、數量、獲利金額等影響量刑的證據進行搜集,并及時對公安機關搜集的證據進行查漏補缺,確保了案件快偵、快審、快判,推動該案在移送審查起訴次日便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并獲當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