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收到了一封來自監獄服刑人員的感謝信。事情的來龍去脈還得從案情說起……
李某系個體參保戶,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人員,于2013年6月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2014年,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由于未將服刑情況告知敘永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李某在服刑期間仍繼續領取養老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經查實,敘永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起訴至敘永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在服刑期間領取的養老金61946.54元。
根據相關文件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故本案李某在服刑期間仍繼續領用養老金的行為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敘永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由于本案被告李某目前仍在服刑期間,所以承辦法官一行人親自前往監獄與其會見。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向李某詳細地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其本人也認可在服刑期間領用了養老金的事實。庭審結束后,法官教育李某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及時將多領取的養老金退回,并以家鄉人民的身份對李某表示關心,鼓勵李某認真接受改造,爭取早日出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敘永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敘永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退還養老金61946.54元。案件判決后,李某向承辦法官寄來了感謝信。
法官說法: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人員,在其服刑期間暫停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本人或者家人不得以其名義繼續領用養老金,違規領取養老金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如數退還。
失足未必千古恨,高墻外的天空依舊明凈。希望李某經過法律公平、公正的審判,在高墻內獲得新生,好好改造,做守法公民,造福社會。
(敘永法院 麻鵬國 王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