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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山市拘留所一名拘留期滿即將出所人員因故意損毀公共財物再被拘

        來源:樂山市拘留所 作者:楊琴 劉冉 發布時間:2021-11-16 15:46:48

        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時15分,樂山市拘留所值班民警正在辦理當日期滿出所人員的解拘手續,此時,監巡民警接106拘室報告稱:拘室水管爆裂,導致拘室大面積淌水。接到報告后,拘留所迅速安排維修人員進行搶修,隨即恢復了供水。事后,管教民警覺得事發異常,于是調取監控錄像回放和詢問106拘室被拘留人沈某和周某犀,得知水管被破壞系當日期滿出所的潘某云所為。潘某云,男,40歲,樂山市市中區人,2021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送至市拘留所執行。11月10日早上,潘某云即將拘留期滿出所,此時的他卻異常興奮與狂躁,在晨間集體教育期間故意用腳反復踢踹106拘室水管及水龍頭,導致水管爆裂,造成整個監區無法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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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到事情的真相之后,拘留所當即聯系潘某云辦案單位將其送回拘留所,經所領導和管教民警批評教育,潘某云對自己故意損毀拘室水管的事實供認不諱,也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愿意接受處罰。為規范管理,起到有力警示被拘留人員在所期間遵章守紀,服從管理,消除對抗的目的,拘留所將潘某云交由駐地派出所依法處理。當天晚上21點,潘某云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被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送回市拘留所執行拘留。

        11月11日上午,樂山市拘留所就此次事件專門組織全體被拘留人員開展集體教育。在教育過程中,被拘留人潘某云對自己一時沖動產生的行為作出了深刻檢討。管教民警進一步宣講了被拘留人員權利義務,嚴肅強調拘留所規范執法、文明管理的相關工作舉措。管教民警向被拘留人員再次明確要求: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接受教育、服從管理,自覺維護好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秩序,不得做出危害拘留所正常秩序和安全的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付出自由的代價;要認真反省自己的違法行為,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問題,做到知錯、認錯、改錯;要認真參加拘留所開展的學習教育,努力掌握基本法律知識,拿出改過自新的決心和毅力,避免今后再次出現違法情況。

        處罰不是目的,而是幫助違法犯罪人員認識錯誤并改正錯誤的手段,規范與矯正才是目的。通過此次教育警示,進一步規范了在拘人員言行舉止、改進了拘室秩序,提高了在拘人員的法律意識和遵章守紀意識,對加強監所安全和規范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楊琴 劉冉)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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