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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展民法典學習活動 共筑法治醫療新防線

        來源:隆昌市人民醫院 作者:許絲雨 發布時間:2025-05-29 11:56:20

        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為持續深化醫院法治建設,5月28日,隆昌市人民醫院行后第四黨支部攜手行后第一黨支部、第二黨支部,邀請醫院法律顧問開展民法典專題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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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結合《四川省公立醫院法治建設工作方案(2024-2025年)》,系統講解了民法典的核心要點,就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在醫療服務中的重要指導作用,重點闡述衛生健康法律法規,以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結合醫院工作實際,詳細解讀了醫療損害責任,讓醫務人員深刻認識到尊重和保護患者權益的重要性。

        黨員們紛紛表示,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民法典與醫療工作、患者權益保障的緊密關聯,今后將帶頭學好用好民法典,把法治思維融入診療服務全過程。

        未來,醫院將繼續堅持“小切口、大主題”的原則,組織更多貼合醫務人員需求和醫療機構實際的宣傳培訓活動,切實增強醫務人員的法治觀念,為推動醫院法治建設、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法條節選:醫療損害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責任編輯: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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