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與陳某某執行糾紛一案,因陳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支付義務,劉某向納溪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經過多方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且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申請人劉某則身患多種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住院治療,生活十分窘迫。為幫助申請人盡快走出生活困境,執行法官秉持司法為民宗旨和救急救困原則,迅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按程序幫助劉某申請到了救助。
后根據線索,執行法官將返回家中的陳某某控制并傳喚到納溪區法院執行局。執行人員向陳某某鄭重地講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同時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最終陳某某經多方聯系,由其親屬代墊了所有案款,至此該案順利執結。
執行法官隨即聯系劉某,告知其現已全部受償案件款,應當將申請到的2萬元司法救助金予以退回。剛開始劉某還不理解,納悶法院救助給自己的錢,為什么要再退回去。執行法官向其耐心釋法析理,指出司法救助申請人獲得司法救助后,又從被執行人處執行到執行款的,法院需將已經發放的司法救助金予以全部追繳,追繳到位的款項回籠到救助金賬戶滾動使用,用于救助其他需要救助的申請人。聽了執行法官詳細的解釋后,劉某恍然大悟,深刻認識到執行救助款的性質和功能,積極配合將2萬元救助金全部交至法院,并感謝法院和執行法官在其生活困難的時候雪中送炭,幫助他渡過難關。
典型意義
司法救助是貫徹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辦案過程中,對基本生活存在實際困難的案件當事人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性、應急性、一次性救助金的司法救助,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事人的燃眉之急。但司法救助申請人獲得司法救助后,又從被執行人處執行到執行款的,法院需將已經發放的司法救助金予以全部追繳,滾動用于其他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工作。
把司法救助款回歸資金池,既能為國家挽回損失,又能讓救助金繼續發揮“救急救難”作用,該起執行救助案件的辦理,傳遞著為民司法的溫度和力度,取得了司法救助金全部追繳到位、案件全部執行完畢、申請人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關懷的“三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