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屏山縣人民法院新安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在勞動中受傷索賠案件,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有效維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彰顯司法為民的溫度與效率。?
原告何某與被告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在工地施工過程中被吊車所吊的工字鋼砸傷臉部。原告與公司協商無果,遂以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為由,向屏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各項費用。案件受理后,法官經審查原告與被告公司之間屬于勞動爭議,依法應當駁回原告起訴,由雙方先行通過仲裁,不服仲裁再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勢必花費較長時間,付出成本。為有效解決雙方問題,法官向雙方釋明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被告認為原告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撫慰金過高且無法律依據,法官從法律角度分別解答當事人的疑惑,對賠償金額等問題進行了充分溝通,經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當庭支付原告賠償款5000元。既解決了問題也避免了訴累,雙方都表示非常滿意。
法官釋法:勞動者因勞動受傷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情況較為常見,要注意區分個人與個人之間還是個人與公司之間,法律關系不同程序也不同。公民個人與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受害,可以提供勞務者受害為由直接提起訴訟;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因工受傷后,不能以提供勞務者受害直接提起訴訟,應積極行使法定權利,督促用人單位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若用人單位怠于履行義務,勞動者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避免因工傷認定申請逾期導致無法認定工傷,從而不能順利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