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兩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不僅有效化解了矛盾,還促進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理解和合作,為構建和諧社區環境樹立了典范。
這兩起案件均涉及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問題。一起案件中,業主因對物業服務質量和費用標準存在異議,長時間拒繳物業費,導致物業公司運營受阻,雙方關系緊張。另一起案件則是因為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存在疏忽,導致業主財產受損,業主以此為由拒付物業費,雙方爭執不下。
面對這兩起棘手的糾紛,屏山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沒有選擇簡單的判決方式,而是決定采取調解這一更為溫和且有效的手段。調解過程中,法官們充分發揮了專業素養和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他們首先仔細聆聽了雙方的陳述和訴求,了解了糾紛的來龍去脈。在調解的關鍵時刻,法官們巧妙地引導雙方進行換位思考,讓業主理解物業公司運營的不易,也讓物業公司認識到自身服務中存在的不足。
經過數輪的協商和討論,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業主同意按照協議規定繳納物業費,而物業公司也承諾將改進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標準。更令人欣慰的是,在法官的見證下,雙方現場履行了協議內容,業主當場繳納了物業費,物業公司也表示將立即著手改進服務。
這兩起案件的成功調解,不僅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還促進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理解和合作。屏山縣人民法院的這次調解工作,不僅體現了法官們的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更彰顯了法治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法官寄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義務及物業服務人的權利限制?。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若物業服務人已按約定和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服務為由拒付費用。
業主逾期未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若期限屆滿仍未支付,可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通過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影響基本生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以保障業主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