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教練
作為“準駕駛人”的老師
本應該以身作則
牢記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這一駕駛人最基本的行為準則
然而有的駕校教練
仗著“藝高人膽大”
在明知自己飲酒的情況下
還抱著僥幸心理駕駛教練車上路
扎扎實實地做了一回“反面教材”
結果只能是
親手砸掉了自己的“飯碗”
近日
王某酒后駕駛教練車
行駛至青龍街道某路口時
被眉山天府新區執勤民警查獲
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
檢測結果顯示
其體內酒精含量
為63mg/100ml
屬于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據駕駛員王某交代
當晚他們在飯店吃飯喝酒后
因為覺得路程較近
遂抱著僥幸心理
開車上路
沒想到行駛沒多遠
就被交警查獲
因教練車屬于營運性質車輛,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對駕駛人王某處以罰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王某作為駕校教練
本應當以身作則
卻因一時僥幸釀成大錯
成為違法犯罪的反面典型
為自己的職業生涯
畫上了“休止符”
警方提醒:廣大駕駛人及教練員要引以為戒,汲取該案件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