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十六年前在瀘州與人合伙開辦印刷廠產生涉訴糾紛,今年1月,遠在浙江的七旬老人沈某某向瀘縣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這也是他成為被執行人的第十二個年頭。
2008年3月,原告黃某禹與案外人黃某英、李某成合伙開廠,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2008年7月,原告黃某禹與案外人黃某英、李某成經結算后簽訂《終止協議》,原告黃某禹退伙。同日,被告沈某某為經營該廠,與原告黃某禹協商將其退伙應分得的資產折價45000元轉給自己,并向黃某禹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了金融、用途等,被告黃某國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捺印予以確認。2010年3月,被告沈某某支付原告300元后,久久未支付剩余款項。
2012年,原告黃某禹起訴至瀘縣法院,要求沈某某、黃某國連帶清償債務。沈某某、黃某國經法院依法公告送達后,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瀘縣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并判決被告沈某某償還原告黃某禹借款44700元,被告黃某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黃某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瀘縣法院依法立案執行。
案件執行過程中,沈某某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申請再審、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瀘縣法院再審審核法官在全面審查原審案件情況及沈某某申請再審提交的證據后,精準捕捉到問題癥結所在,于是反復從案件由來、借款金額、還款情況等方面與沈某某進行耐心細致的復盤,最終在證據、事實面前,沈某某心中疑惑被法官一一解開,其表示服判,自愿撤回再審申請。
為徹底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實現事心雙解,再審審核法官與執行法官聯合發力,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調,引導沈某某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在組織協調過程中,沈某某多次表示愿意籌款還債,但是其已年近八十,沒有收入來源,還要照顧九十多歲的老母親,家庭比較困難,希望原告黃某禹可以考慮一下他的困難。在多次組織協調下,原告黃某禹主動讓步,同意放棄部分借款本金,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沈某某已籌得款項清償了涉案債務,大家握手言和,案件終于得到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