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在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見證下,筠連縣法院依法將一水電站總體資產順利交付給買受人沈某,保障了買受人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四川筠連某銀行與被告筠連縣某水電站、宜賓某礦業公司、筠連縣某糧油購銷公司、劉某輝、劉某發、范某琴、詹某蓉、宜賓某商貿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查明被執行人筠連縣某水電站系以其電費收費權向原告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原告申請拍賣該水電站償還貸款。為依法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筠連縣法院執行局高效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最終,買受人沈某于4月17日以62萬余元的最高價競得該水電站。
因該水電站固定資產和資料繁多,為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執行工作的公正透明,筠連縣法院邀請了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現場監督本次執行活動。5月24日,在代表委員見證下,筠連縣法院執行法官對照資產評估報告中的財產清單列表,對該水電站的設備逐一進行清點,經在場的各方當事人簽字核對后,將總體資產全部移交給買受人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