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女兒是父親的“小棉襖”,敘永縣江門鎮的黃某卻到法院起訴兩個女兒,要求履行贍養義務。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贍養糾紛,承辦法官和“守護夕陽”調解員一起到當事人所在村社進行上門調解。
“法官,不是我不贍養我的父親,主要是拿錢給他,他要亂用,我買成東西拿給他還不是一樣的??!”黃某的女兒說。黃某則要求兩個女兒將贍養費支付給自己,由自己自行安排生活。因與女兒對贍養方式的選擇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黃某堅持到法院起訴。
經了解,原告黃某的妻子已去世,兩個女兒在外成家,平時少有與黃某共同生活,黃某每月僅有百余元的補貼,現年近七旬,又患有疾病,缺乏勞動能力。女兒認為父親不會合理的安排贍養費,故不愿支付現金給父親,而黃某希望兩個女兒能按時支付一定的贍養費,便于自己安排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贍養費的權利”。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均屬于法定義務,子女贍養父母并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是否繼承父母的財產作為對價。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經承辦法官及“守護夕陽”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室調解員調解和釋法明理,兩個女兒表示尊重父親的意愿,每月按時向父親支付贍養費,并且輪流來照料父親,雙方對原告黃某的贍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調解協議。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要讓老人在經濟上得到供養、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慰藉。有的子女,在違背父母意愿的情況下,將二老分開贍養,或是強迫父母與自己共同生活,通過共同生活的方式履行贍養義務等,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盡量尊重老人的意愿,不得強迫老人接受自己的贍養方式。為人子女應當深懷敬老之心、篤行為老之事,讓父母感受到夕陽無限好的真切幸福。
(敘永法院 李婧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