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人民陪審員在該起案件中積極發表意見,最終合議庭采納兩位人民陪審員意見,形成多數意見,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未適用緩刑。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楊某某無機動駕駛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到前方左側路邊行人張某某,張某某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丹棱縣交警大隊依法認定:楊某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不承擔責任。歸案后,被告人楊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并積極賠償經濟損失的,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但本案特殊之處在于,被告人楊某某曾同樣因交通肇事罪在本院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承辦法官與兩名人民陪審員合議該案件時,人民陪審員對此提出意見,他們認為,如果被告人首次因交通事故,主動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適用緩刑,但本案中,被告人非首次涉案,如再適用緩刑,是否會給百姓一種誤解:在道路上行駛時可以不用遵守交通規則,出了事賠錢就可以,反正不用坐牢?人民陪審員認為,再次適用緩刑不能達到法律懲處并警醒他人的意義,建議不再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充分討論,該案采納人民陪審員意見,形成上述判決結果。
法官后語:人民陪審員以群眾的身份、樸素的道德情感維護并促進司法公正。他們的意見建議代表著絕大多數無法律專業知識的群眾對于案件道德方面的理解,評判案件時,在基于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該充分尊重人民陪審員的意見,這樣的判罰才更能符合廣大群眾對于法律公正的追求。
(白琳)